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簡金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乃仁劉依涵張瑛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張瑛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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