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王若蘭 訴訟代理人 邱瑞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0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