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王福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富英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惟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8560號強制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然未據表明合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