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簡金寶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乃仁
劉依涵 張瑛娟
一、債務人張乃仁、劉依涵、張瑛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肆拾貳萬元。
二、債務人張乃仁、劉依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
三、債務人張乃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