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77號聲請人 鄭仁壽 律師(即 曾素姿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416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41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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