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89號聲請人 王雪娥 (即 王鎮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宣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8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受益人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統信基金11-D0-00-0000000-011000王雪娥002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統信基金11-D0-00-0000000-011000王雪娥即王鎮威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