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大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蕙蓓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鐘煒翔 律師被告 鄭芸樺御兒軒 產後護理之家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温令行 律師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拆除所需費用總額,或占用面積及占用土地或建物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玉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