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陳玉如 被告 林家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48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