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26號聲請人楊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毅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汶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双日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111年9月27日2萬4,150元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