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張淑芬 被告 賴火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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