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97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賴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ꆼ新台幣壹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ꆼ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ꆼ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ꆼ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ꆼ新台幣ꆼ拾ꆼ萬貳仟肆佰零ꆼ元,及其中新台幣ꆼ拾貳萬ꆼ仟肆佰ꆼ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