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汪艷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2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汪艷嬌│玉山商業銀│102年10月30日│3,000,000元│AK0000000│││││行東嘉義分││││││││行│││││├──┼──────┼─────┼───────┼──────┼─────┼──┤│002│汪艷嬌│玉山商業銀│102年7月30日│30,000元│AK0000000│││││行東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