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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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小字第4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95年4月28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
定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肆佰肆元」,應更正為「訴
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肆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前揭之誤載,爰依法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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