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35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理人 劉乃綺 債務人 洪玉琳 債務人 龔淑貞 債務人 洪思婷洪紫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洪玉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3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龔淑貞就上開金額其中之28,912元本息部分,與債務人洪玉琳間如其中一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其他一人於清償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債務人洪思婷即洪紫晶就上開金額其中之10,337元本息部分,與債務人洪玉琳間如其中一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其他一人於清償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異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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