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62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鵬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101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鵬元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1月24日101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告訴人 薛鈞兆陳晉宏 於101年12月13日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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