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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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徐裕翔
被 告 周振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4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