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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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5號聲請人 陳盈妤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謝正興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正興簽發之支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票據,係支票,並非本票,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