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興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顯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治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康紀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