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游志浩 被告三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源隆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兩造於借款契約第五條曾約定如因紛爭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之借款契約書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