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美玉女四被告甲○○女二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美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美玉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依鈞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聲請書誤繕為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該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二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等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