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順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4、1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順發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4、10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且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被告提起抗告,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1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2、103、104、105、106、10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10月30日、110年8月26日慈大藥字第109103064、110826051號函暨鑑定書存卷可考,足認該等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核有理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物品之包裝袋,因均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驗前毛重(公克)取樣(公克)驗餘毛重(公克)鑑定結果證據1晶體1包(即109毒保字第1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7639(含標籤)0.01500.7489甲基安非他命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10月30日慈大藥字第109103064號函附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18號卷第76頁)2白粉1包(即110毒保字第10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6049(含標籤)0.01470.5902海洛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8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0826051號函附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21號卷第133頁)3殘渣袋1個(即110毒保字第10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8070(含標籤)直接以5mL甲醇沖提海洛因4晶體1包(即110毒保字第10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0.8710(含標籤)0.01000.861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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