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9號原告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送達代收人 黃保嘗 被告 徐婧瑜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0日
書記官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