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謝三郎 相對人 林茂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茂成前於民國108年3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 黃金生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民國107年3月5日金錢借貸所生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08年4月10日,嗣第三人黃金生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500,000元及債權一併轉讓聲請人謝三郎,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欠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支付命令一件、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現金收迄影本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68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裕民段191空白空白1271分之1林茂成(1分之1)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68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花蓮縣花蓮市裕民段872花蓮縣○○市○○路000號裕民段191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一層60.93二層74.62屋頂突出物4.59騎樓13.69153.83陽台4.92平方公尺全部林茂成(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