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遠
何金木陳中男張國梯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速偵字第4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志遠、何金木、陳中男,張國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壹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長春公園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應更正為「長春公園之公眾場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行「賭資200元」應更正為「賭資11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