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方碖
許秩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漢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現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