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91號聲請人桃園市蘆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錢得勝 非訟代理人 許文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峰全吳俊賢蕭秀慧沈曉薇沈桀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魏秀美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魏秀美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三、提出債務人 吳政光黃明皇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