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代表人 郭同會 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陳時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10
7年度簡字第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行政訴訟法第20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5日,就其與相對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107簡字第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本院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經核認顯無勝訴之望,而於107年10月31日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5號受理,惟聲請人未繳納抗告費,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1月17日裁定駁回抗告,並已確定在案。嗣因聲請人就上開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未於期限內補繳該裁判費,本院於108年3月7日以裁定駁回其訴訟。聲請人對上開裁定不服,於108年3月26日提起抗告,並對該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理由僅重申無資力之旨,對於非顯無勝訴之望一節,未釋明任何新事證,依行政訴訟法第208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為前開確定裁定(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之羈束力所及,故聲請人請求准許訴訟救助,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