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建瑋玩具工業│兆豐國際商業銀│99年10月31日│368元│CE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東台南分行││││├──┼──────┼───────┼──────┼────┼─────┤│002│建瑋玩具工業│兆豐國際商業銀│99年10月31日│8,968元│CE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東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