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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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錦城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