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段玉華
潘添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鳳雀楊惠雯潘中吉潘童痛潘軍任 、潘政昌、 梅潘清花潘秋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78,771元【計算式:7,489平方公尺×(3762/7722+3564/7722)×56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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