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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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蔣以恕 被告 陳大中
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代表人 吳永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84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溫祖明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