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梁書昀 兼法定代理人 梁衛宇
廖美齡 被告 王彭年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代表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溫祖明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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