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安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寶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玲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