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張瓊華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