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至第9行「於95年9月13日晚間9時33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於95年9月13日晚間9時35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