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4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4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4963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本全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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