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8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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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8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8101號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6810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