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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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55號聲請人 馬進全 訴訟代理人 馬國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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