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1號聲請人 蘇堡芸 代理人 蘇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