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鳳山分社法定代理人 王信源 上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鳳山分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享喝水企業社」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且系爭票據係受款人向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即(即「享喝水企業社」),並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支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為「享喝水企業社」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原聲請人應提出受委任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蓋因原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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