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3042號
原   告 明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
在開庭前十日,就被告答辯狀所載內容具狀表示意見,並逕寄繕
本予被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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