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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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鴻志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鴻志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有
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卷第21頁)可憑。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警卷第6頁),依首揭說明,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25公克驗後淨重0.012公克2玻璃球吸食器2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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