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明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先後裁定送觀察勒戒
及強制戒治後,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檢
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均詳見附表),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5份在卷可稽,核均屬違禁物無訛。又如附表編號1、
3、4所示包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內亦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該等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均已鑑析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0.074公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189號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包(檢驗前淨重0.001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42號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0.007公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954號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133公克、0.051公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43號5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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