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饒修菁 (即 饒鴻奇 之繼承人)代理人 饒瑞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