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8,331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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