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參包(驗後合計淨重零點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1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因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署96年度毒偵字第44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案之白色粉末
3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認含海洛因成分(驗後合計淨重0.099公克),有鑑定書2紙附卷可稽,該白色粉末屬海洛因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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