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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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債權人 蘇靜芬 債務人 蔡春蘭 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春蘭
一、債務人蔡春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蔡春蘭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