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且原告表明現因傷就診,往後需要長期復健,尚有龐大醫療支出等語,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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