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6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壹仟壹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本金肆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捌拾捌元。
⑶債務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