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含彈匣)及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含彈匣)各壹支、改造子彈柒顆,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告甲○○被訴案件,經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20710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判決無罪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292號及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733號均判決駁回上訴,並於民國99年7月29日判決確定。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含彈匣)及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含彈匣)各壹支、改造子彈柒顆,均具有殺傷力,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或陳列,均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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